讲的。
至于第二点,那是造成的结果。
即,这场诉讼的整理来说,还是需要依照第六点来进行辩诉讨论。
理清思路。
刘军开始进行陈述:
“针对控告方提出来的几点,我方有异议。”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据一般性的常识,陈美霞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不能够反应过来是被陈大虎撞的,钱伟在审判和判决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出于主观的目的性,是站在个人主观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第一:站在钱伟的角度来说,利用高度盖然性,去判定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的问题,理由如下:”
“(1)钱伟作为审判长,首先考虑到的是,张大虎为什么要扶人和帮助陈美霞,将其送往医院。”
“有没有可能性是陈美霞就是张大虎撞的,所以张大虎是相关负责人?”
“根据常识来进行判定,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常识的吧?”
“同样,在判决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大虎三次支付医疗费用,这完全说不过去,虽然张大虎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没有证据!”
“张大虎没有证据去证明他说的是事实,他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识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明能够表明这一观点。”
“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一般来说都会反驳和拒绝继续支付医院的医疗费用。”
“就算是张大虎,真的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真的好心帮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连续三次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像这种违背常识的情况。”
“依照高度盖然性,来对张大虎进行判定有没有任何的问题?”
“没有问题吧?“
“因为其符合高度盖然性的判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