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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章 第一次行政诉讼案件(1 / 8)

法定意义上。

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很模糊。

基本上,以这个罪名被判,只有三点。

第一,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第二,己方的律师是一个菜鸡,第三:程序有问题。

这个世界程序上有问题是很困难的。

没看到上一次,郭小军案一审判决的审判员都被调离岗位了.…

所以一般不会出现程序上的问题。

当然,在庭审诉讼中。

判决的主要关键,这其中包括了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向。

修桥,这是一件好事啊。

根据张来春的说法,这个案子,被判

很离谱啊!

简直就是离大谱!

被判的人员是张来春的哥哥张来冬。

出资修桥收费被判了六个月有期。

苏白吸了一口气,紧接着询问:“你们一审的时候,请律师了吗..?”

张来春挠了挠头。

“这个.我们一审的时候,请律师了不过是随便请了一个律师,感觉业务水平不是太好。”

“我们觉得自己做的是好事没什么大问题,可是谁能想到,真给判了”

业务水平不太好,那这个问题算是找到答案了。

公诉律师,要是像吕伟那样的,面对已经立案的恨不得把人家全送进去,遇到这种的,肯定会想办法把你给送进去。

并且吧。

寻衅滋事。

这个罪名,但凡有那么一点靠边,公诉律师完全可以影响审判人员的意愿倾向性。

嘶.

这种罪行模糊的案子,在其他律师的确哪里不好打!

毕竟这种罪名的定义,最关键的是审判人员的意向。

不过

这个案子呢,被立案就很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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