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意义上。
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很模糊。
基本上,以这个罪名被判,只有三点。
第一,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第二,己方的律师是一个菜鸡,第三:程序有问题。
这个世界程序上有问题是很困难的。
没看到上一次,郭小军案一审判决的审判员都被调离岗位了.…
所以一般不会出现程序上的问题。
当然,在庭审诉讼中。
判决的主要关键,这其中包括了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向。
修桥,这是一件好事啊。
根据张来春的说法,这个案子,被判
很离谱啊!
简直就是离大谱!
被判的人员是张来春的哥哥张来冬。
出资修桥收费被判了六个月有期。
苏白吸了一口气,紧接着询问:“你们一审的时候,请律师了吗..?”
张来春挠了挠头。
“这个.我们一审的时候,请律师了不过是随便请了一个律师,感觉业务水平不是太好。”
“我们觉得自己做的是好事没什么大问题,可是谁能想到,真给判了”
业务水平不太好,那这个问题算是找到答案了。
公诉律师,要是像吕伟那样的,面对已经立案的恨不得把人家全送进去,遇到这种的,肯定会想办法把你给送进去。
并且吧。
寻衅滋事。
这个罪名,但凡有那么一点靠边,公诉律师完全可以影响审判人员的意愿倾向性。
嘶.
这种罪行模糊的案子,在其他律师的确哪里不好打!
毕竟这种罪名的定义,最关键的是审判人员的意向。
不过
这个案子呢,被立案就很离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