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场,视为无罪答辩,即不认可起诉罪名。
若被告处于昏迷等状态,经法庭允许,可做不予答辩。
若被告认罪,则视为有罪答辩,被告认罪将跳过庭审,直接由法官宣布判决刑罚。
在整个传讯过程中,被告尤其要小心的是,他的话语将可被当做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有罪之人,哪怕之前没有抓到他的把柄,但在这个环节言辞不当,一样可以用作定罪的证词。
问询到了这个阶段,布鲁克林也认真了起来。
他低着头,思索片刻,缓缓说道
“我不认同。”
“理由。”
“人不是我杀的,我只是刚好在场,看见死者处于濒死状态,施与一定抢救措施。”
布鲁克林的语速很慢,一字一顿,力求简练精干,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能少用一个单词,就少用一个单词。
现在他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正式开庭时,都有可能被对方充作攻击他的证词。他不得不谨慎。
“另外,我要说明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