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氏都是在主动推动改革。
《大乾律》经过增订补充之后,又出现了一些其他的问题。‘罚金赎罪’以及‘官员议罪’。
‘罚金赎罪’这一条在夏朝就有,即便是几次变法,都没有将这一条取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钱的问题。
“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这句话说的是夏朝的君王对于死刑犯可以用罚金赎罪。
馔是重量单位,相当于六两铜,两千馔相当于三百七十五斤铜即可以免除死罪。
当时铜是什么?是武器、是财富,对于一个国家极为重要。
此后历代也各自都有罚金赎罪的方式。大乾同样也有罚金赎罪,当然大乾律中杀人死罪是不可以用罚金赎罪的,后来又增补了流放也不能。
对于罚金赎罪,法家一直以来都有争论,其中争论最多的有两条。
第一,罚金赎罪可能导致贫富异刑,富人犯罪和穷人犯罪完全是两种惩罚方式,甚至极端的一些就是富者生,贫者死。
第二,罚金赎罪可能导致再次犯罪。这里面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犯罪者为了筹集赎罪费用,可能会铤而走险,再次犯罪。
或者也可以说罚金赎罪让法律对富有者失去威慑力,给他们一种只要有钱就能为所欲为的错觉,从而导致这些人肆意践踏法律,最后造成法律变成一纸空文。
但若是全面禁止这种罚金赎罪也不可能,在这种时代,不能一直都是严刑,适当的宽恤也是必要的。
王信和法家诸多大贤商议了一番之后,最终保留了‘罚金赎罪’,但是罚金赎罪的范围被进一步缩小。
对于轻微犯罪,大乾律中是以鞭刑,杖刑,亦或罚以劳役。另类变相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或者判处监禁几年之类的同样可以缴纳赎金,至于流放罪和死罪不能交钱赎罪。
以前大乾律法监禁是可以交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