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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奇阁 > 玉观音 >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四章(3 / 17)

的,由律师分别同刘明浩和边晓军协商他们的新证词。刘明浩不想过分得罪国宁公司,所以不想让律师披露国宁公司收买他让他作伪证的事实,尽管国宁公司和他签的那份国宁大厦中央空调的供货意向书到后来并未落实,刘明浩最终只是得到了国宁公司用来替换这笔大买卖的一桩小生意——印制国宁大厦的销售小册子,一共赚不了几千块钱还特操心特麻烦的事。钟国庆也是生意人,也许他觉得刘明浩在法庭上的那几句证词,撑死了也就值这些。

边晓军则不同,他主动表示愿意将钟国庆逼他作伪证的内幕抖楼出来。当时钟国庆亲自找边谈话,要求他在法庭上否认我曾经向他报告过收到两万元回扣的事实,否认他当时同意那笔回扣让我拿着的事实,以达到诬陷我的目的。反正是钟国庆逼他干的,就是构成伪证罪,主要承担者也应该是钟国庆,因为钟国庆当时和边晓军是老板与雇员的关系,边晓军“迫其压力而从之”,在法律上属于胁从的角色。首恶必办,胁从不问,边晓军自己不会有什么麻烦。当然边晓军这么积极主动地帮忙并不是因为得到了六万元的好处,而是因为他和国宁兄妹之间,不知结下了什么思怨。他在国宁公司的职务反正被撤了,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在和律师谈话时,大有一种“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大无畏气概。

除此之外,边晓军还出谋划策,提供了其他几位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他以前曾和这些人在不同场合时钟宁把那两万元回扣发给我表示过不满。这事当时在公司里有不少人都知道,边晓军提供的这几个人基本上都是炒了国宁公司或被国宁公司炒了的人,只要多塞点钱给他们免得他们怕麻烦,估计出来作证都没什么问题。

回扣这件事这么多人都知道,肯定是符合回扣必须公开的原则了。至于是否有账,律师认为在一家私营公司里,老板回头对财物的处理决定,是有效的。钟宁同意回扣让我拿着,那回扣实际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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