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底层官员的俸禄提高了一些,而且将来会统一折银。而各个官衙也规定了一些由财政统一承担的待遇,比如过去需要由官员自己承担的一些吏员开支及出行、招待开支。
刑部尚书李充嗣讲解《大明律例》,这一点只是说了要在将来数年内修订好大明律和问刑条例,统为明文律例,此后刑罚分明。最显著的变化将是把原先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改成了死、牢、银三种。其中的牢,又包含了役,坐牢期间会有劳动。具体的方略,会在后面细化。而赎刑的原则,也会改成重罪不全赎。
最主要的是《预算决算法》、《税法》、《采办法》、《商法》,这些都是决定能不能来钱的。
《预算决算法》涉及到从户部到各布政使司、都司、卫所的财政支出管理,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将是户部各清吏司入各省,各府县户房也都将由户部直管下去,虽然平常的直管只涉及到财账层面的税入、支出。
《税法》则涉及到田赋、商税、盐课等,收税等会由户部及地方官负责,但以后都察院会在各省常设巡察院,监督各种税的征收,同样只对朝廷负责。
《采办法》除了宫中及朝廷所需的岁办也会行采买之外,最重要的不同将是地方把科则统一后直接征银,而这些钱会按照田土的“田面权”也就是耕种或佃租的面积、人丁数额来征税。官绅优免仍照旧例,但超出部分必须申缴。地方有了这些银子,地方所需不论是实物还是劳务都进行采买。
重头戏就是《商法》。官府有这么多的采买需求,老百姓除了交田赋粮食,其他产出也将需要多多卖成银钱。前面的预决算、税、采办等都是变相减小了地方官府的职权,但商法给了他们一个新的职权,那就是所有商号的登记许可及账法统一管理。
很重要的一条是,宗亲勋戚以皇明记行商,朝廷也会筹备一些在盐、矿、铁、漕运、等领域的商行,在任官员及子孙不能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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