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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章 自行车盗窃案(三)(2 / 4)

也太猖狂了!就因为这些,大家几乎一致判断,这起自行车盗窃案应该比较“特别”。

他们回到所里之后,王大队组织在所里的多媒体会议室开了个案情会,除了分析已知的情况之外,柳鹏程对罪犯进行了简单的侧写

1、罪犯有三人,均为男性。应该是长时间从事重体力劳动或者锻炼,不排除是在劳动院从事重体力劳动。(当时劳动院一般都是开矿,建筑,挖沟等重体力劳动。监狱是技术劳动居多,比如汽车城的造车,其他很多的监狱的蹬缝纫机,辽河市的监狱是农场等等。)

2、其中一人有驾驶技术,另一人学过功夫,不排除曾经当过兵,但是很可能是侦察兵或者特警,特种兵。

3、其中至少一人有盗窃前科,很有可能是入室盗窃前科。

4、几人很可能是以狱友身份结伙作案。

5、三人中起码一人是北滨本地人。

柳鹏程对罪犯的特写,引得刑警大队的几人连连点头,也都记在了本子上。

随后,技术科的两人说了现场勘查的情况,并且说了柳鹏程不曾注意的一点情况,他们在两处提取到了疑似罪犯驾驶车辆的轮胎印,高度疑似是“首都”牌bj130型号轻型货车。而且从磨损程度来看,这车可够老的,起码轮胎够老的。

首都牌轻型货车确实是很老的车型,但是保有量也很大。如果真是这个车型,不是什么好消息。

当然这是他们的初步勘察结果,下午他们会去交警大队,请交警的人再看看,然后再下最终结论。

等大家都说完之后,王副大队做出了如下部署。

第一,立即对全市的“两劳”人员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有盗窃前科的,在里面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还有可能结伙作案的。这个由三中队负责。

第二,三中队的小刘下午拿着被盗自行车的型号,品牌,失主自己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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