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个时候,我们的社会救济体系在哪里?我们的法律在哪里?社会救济体系的缺失,法律的缺位,这些造成的一切后果,都应该由这个可怜的女人承担吗?
第二,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查报告和被告人的供述可知,她在对被害人吴娇娇进行殴打的时候,是光着脚的,既没有穿鞋,也没有穿袜子,这说明被告人当时并不是处在十分清醒的状态,是美梦被吵醒,回到现实的悲惨生活的下意识的发泄!
第三,被害人吴娇娇所有的司法检验报告,验尸报告,都是由瑞城矿务局总医院和瑞城矿务局公安处法医科做出,他们做出的报告是不是合法,他们有没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报告的资质?
第四,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从宽政策。
随后检察官对辩护意见进行了逐条的批驳。
第一,刘小梅母女并不是没有得到救济,她们在林家村得到了很好的照顾,不仅给刘小梅提供了收入足以养活她们母女的工作,而且市,村妇联干部还有辖区派出所的干警也曾经多次看望。村民也经常送给她们食物,还有小孩穿小的衣服,玩具等等,这点在我们的询问笔录和刘小梅自己的供述中都有相关的内容。
第二,我们已经对刘小梅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是她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她做梦梦到了什么,犯罪的时候是不是穿着鞋和袜子,并不能影响她罪行的轻重。
第三,我们现在就可以向法庭提供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和文件,瑞城矿务局总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瑞城矿务局公安处作为正处级公安机关是有资质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的。
第四,我们不认为当听说被害人已经去世的消息之后,说出“死了也好”的人,有什么悔罪,认罪的表现。
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认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