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一些中级官员的任命,罗志学已经不插手了。
早些时候,连县令的任命罗志学都会亲自过问,但是现在对南边数省的县令们,罗志学具体已经不在管了。
罗志学现在只抓各知府衙门里的三大主官,也就是正四品的知府、从四品的同知、从四品的推官的任。
其他知府衙门内的各处局的任命以及各县,包括县令的任命,罗志学已经彻底放权了。
当然这个放权也是分层次的,基本上正七品及以下的任命,也就是镇长、县衙门所属各处局的任命,直接就交给了县吏务处统筹负责。
从六品以上到正五品的任命,也就是各县令、县丞、主簿,府所属各处、局长,府辖州知州、州丞、通判等人,则是由府吏务处统筹负责。
而从四品以上的任命,比如知府、同知、推官,才是由吏务部负责。
顺带一提,保乡军的地方行政机构以及官员品级、职权,很多名称看上去差不多,但实际上完全不一样。
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县令了,这个在明王朝里是正七品,而在保乡军里是属于正六品。
通常来说,目前保乡军的地方政治构架,都是三驾马车的模式。
即一个掌总把握大方向,并亲自掌管人事权力的地方主官,再搭配一个主官行政事务的二把手,一个掌管司法事务的三把手。
具体下来就是府设知府、同知、推官。
其中知府正四品,抓总,掌管人事,其府吏务处由知府亲自掌管。
同知从四品,掌管行政事务。
推官从四品,掌管司法事务。
府下属的州和县也一样。
州衙门所属的知州正五品,抓总管人事。
州丞从五品管行政
通判从五品管司法。
县衙门所属的县令抓总管人事,县丞掌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