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的顶层设计框架里,群星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镇星”与“参星”这两家公司则是有限合伙企业,另外的“恒星”则是设立由方鸿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个股东,就是方鸿自己。.
接下来就是镇星、参星这两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架构。
方鸿的操作就是通过他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星”并以这家公司主体的名义去担任“镇星”和“参星”两家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p,达到绝对控制这两家公司。
有了“镇星”与“参星”之后。
方鸿要做的是把群星资本旗下在今后的公司内部高管、核心人才全部放到“镇星”这家公司里作为有限合伙人lp,这些高管该分配多少股权就在里面占多少股比就是了,他们的是镇星的股权,而不是群星资本,但这些人都是群星资本的企业高管。
同时把群星资本旗下的外部财务投资人、资源方全部放到参星这家公司里作为有限合伙人lp,这些人需要分配多少股权就在里面涨多少股比就是了,他们同样不持有群星资本的股权,而是持有参星的股权并成为其lp成员。
接下来是方鸿把群星资本的股权分成两份,一份25%的股权由“镇星”持有,一份75%的股权由“参星”持有。
如此一来“镇星”和“参星”两家公司加起来正好100%控股群星资本。
此外“恒星”这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方鸿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
然后是“恒星”同时作为“镇星”和“参星”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这两家公司的0.5%的股权获得gp席位,剩下的99.5%的股权收益由两家公司的lp所有。
尽管只占0.5%的股权比例,但“恒星”可是这两家公司普通合伙人gp,拥有对这两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也就等于方鸿拥有其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