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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七三章 行政区和爵位体系调整方案(3 / 10)

官的级别视驻军数量而定,可能是“指挥使”甚至是“都指挥使”,也可能只是“镇抚”。

“州”和“县”都是四级行政区,辖区通常在数百平方公里到数万平方公里之间,下设几个到十几个乡镇坊市。

本土直辖省份下的州主官,由从五品调整为正六品,海外大域省份下的州主官,由正六品调整为从六品。

州政务官为“知州”,刑务官为“判官”,监察官统称“御史”,若有驻军通常是“镇抚”。

州县一级要直接管理百姓,相当于警察的锦衣卫就变得更加重要了,所以锦衣卫的官员也是州县的重要官员。

“州”是府和县的中间态,是大明行政区中最为复杂的一层,有三种存在过的性质截然不同的州。

首先是从元代就已经出现的“直隶州”和“散州”。

通常是在某些地势险要或者偏远的地方,有一片与上级的正规行政中心距离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相对孤立区域。

当地的面积和人口数量比一个县多,但是暂时还够不上正常的府的规模,通常就会在这里设置一个“州”。

州是不设附郭县的,州衙门本身首先要直接管理自己城区的事务,这部分职能与县衙门相同。

同时州衙门还要代管旁边的少数几个县的事务,这部分职能又与府衙门相同。

这种州有点类似朱靖垣前世两千年以前的地区中心城市。

这些州中,有些是由省级衙门直接管辖的,所以被称为“直隶州”,性质上算是“小府”。

有些又是由其他府级衙门管辖的,这种州被称为“散州”,性质上可以算是“副府”。

不过无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现在都已经基本看不到了。

朱靖垣在安康末年的时候,就开始了针对地方行政区划的细节调整了。

大明本土东部和南部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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