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六七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江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香江原居民。
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共3层高,每层面积不超过65平米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修建丁屋的权利就是丁权。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长的黎敦义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时,已强调丁屋只是一项中短期措施。目的是希望藉兴建丁屋,让原居民获得环境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临时的恩恤政策,并无承认原居民拥有特权。
政府同时定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兴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于新界或离岛的村落或农地。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俗称“丁权”)的男性原居民有24万。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
后市人们常说香江有70%的土地没有开发,也和定权政策有很大关系。新界情况太过复杂,很多拥有丁屋的人不愿意搬走,或是想要得到巨额拆迁补偿。
开发商想要开发的时候需要向政府补交土地差价,同时还要赔偿丁屋主人的拆迁费用。在结合新界的房价,根本就没有开发的价值和必要。
包子轩:“我对房地产开发不是很在行,还请李生指点迷经。”
李兆基:“香江房价最高的时候很多人想要开发新界,就因为情况复杂而导致项目搁浅。开发新界需要购买很多丁屋,同时还要向港府购买丁屋旁边的土地。不但如此还要补缴购买丁屋土地差价给港府。看着地价很便宜,可实际是我们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