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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九章 萌芽?萌个屁(4 / 6)

朝鲜琉球朝贡贸易反欺诈、漕运中途勒索、府兵盗卖半官方的马匹、汉苗交界处贸易准则、衙门和官方买卖等等。

全,基本是挺全的。就是有些跟不上时代了。

比如现在松江的贸易公司的买卖制度、比如虾夷的买扑承包,就完全套不进去,只能特事特办。

依《大明律》之条款,“把持行市罪”基本有三种处置方式。

杖八十。

这个不给钱贿赂,正规执行的话,必死。

鞭笞四十。

这个当时死不了,但基本上也差不多。

大面积的背部鞭痕,缺乏处理,很快就会葡萄球菌感染,最后“发疽而死”。

最后就是“如盗窃论”。

至于之后断案怎么断,也就很清楚了。

如盗窃罪的前提,是在贸易交易中用非法手段拿到了利益、并且拿到手里了、退赃也不管用,一律按照盗窃罪处理。

那么,如果日后织工在齐行叫歇,并且取得了胜利,争取了涨工资等利益,全都按照“把持行市”律之“如盗窃论”的盗窃罪处理。

依《大顺律》之规定,盗窃未遂者,鞭笞四十。

但如果已经罢工成功,增加了工资,那就不算盗窃未遂。

钱都拿到手了,工资都涨了,肯定是已遂啊。

而同时,古代中国的律法对盗窃罪罪额的规定,是比如十个人合伙,偷了100钱,每个人不是按平均10钱的罪去定罪,而是按照每人都偷了100钱的罪去定罪。

所以,一旦叫歇成功,每个人涨了一钱银子,那么全行业1000人,就算100两的大盗窃罪。

“依罪,盗银百两,流三千里戍边、免刺字、杖四十”。

基本上,这件事勒石之后,齐行叫歇的成本就大规模增加了。谁也不想最后流刑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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