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就是,你既然买黄金产品,那肯定是知道黄金的价格,目前各大公司对于黄金产品的利润也比较透明,你可以在其他方面查到这些东西。
因此,一般来说原价都是能大概查到的。
那么显而易见,你都能查到这些成本了,我们也就没必要告诉原价.....既然没必要告诉,那也就不存在欺诈了。
另一点当然就是,我们的利润并不高,所以判决一千多万的赔偿,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连玉宽很清楚,如果还是用一审时候的理由,就是说周毅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误导,那肯定是败诉的。
二审是否改判,一定要有新的东西,否则法官看了就知道你们还是原来的那些内容,基本上都会维持原判的。
说完之后连玉宽便坐了下来。
旁听席的观众们也开始有了一些反应,这种案件拼的就是细节。
方大状站了起来,当然,并不是说法庭辩论就得站起来,只是他习惯这么做,站起来辩论,能更有感觉。
“针对上诉方的两点进行反驳,第一,也就是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知道原价,这里面上诉方律师明显在偷换概念。”
“他将黄金产品进行了特殊化,认为黄金产品有别于其他的商品,但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黄金产品也应该被视为商品!”
“不能说某件商品的原材料大家都知道价格,就可以想当然的认为对方知道原价,这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允许虚构原价,否则就应当视为价格欺诈,而黄金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品类别,因此应当适用。”
说到这里,方大状喝了口水继续道:“至于说主观方面没有故意,我认为并不是,上诉方并没有进行告知义务,而且他们的行为足以对我方当事人产生误导,让其做出了购买的行为,所以我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