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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三方合作达成(5 / 7)

传媒无偿提供包括编剧在内的技术支持。

二:易胜传媒的影视制作和茉莉花公司的游戏制作采取对等投资原则,即茉莉花出多少钱做游戏,易胜传媒就出多少钱做影视,但是单部影视下不低于五千万,上不高于一个亿。

三:阶梯性分成条款,共分五个量级,每五亿为一个量级,百分之五的游戏收益,最高百分之三十封顶。同时易胜传媒除了本部系列外,还必须在其他相关影视中,至少五部投资不低于五千万的院线内,制作关于该游戏的广告以及相关植入。同时茉莉花和飞腾公司拥有百分之一到五的影视票房分成,具体看量级,对等反比。就是说你要是票房突破二十五亿达到最高上限,我就能拿百分之一,要是总票房收入没到五亿,我就拿百分之五。同时设定游戏基准,净收入不可低于一个亿才启动票房分成条款。别到时候我电影火了,你游戏还烂了,我不能白送钱给你啊。

虽然飞腾公司因此减少了游戏分成,但他们也省掉了大部分的宣传费用,当然不可能全省,而且这百分之三十也不是全他们出,而是和茉莉花公司共同承担,所以他们内部还需要有协议,这就是他们自己的事了。

四:易胜传媒制作的一些宣传片,尤其是特效部分,可以由茉莉花公司无偿使用放在自己的游戏中,说白了,就是节省他们的开发成本,一鱼两吃。

五:对应系列的版权共属三方,影视方面必须三方共同同意才能进行下一阶段开发,游戏方面则不需要易胜传媒许可。易胜传媒仅拥有游戏主体分成权,不包括其他任何周边。但是非游戏内容的影视周边,归属易胜传媒。

也就是说,如果易胜传媒在同系列影视中创造了某个人物或道具,而该道具在游戏中本来是没有的,那么对应版权就归属易胜传媒,凡是游戏里存在的,就归属茉莉花和飞腾。

这种事其实很容易扯皮,因为存在模糊界限。比如游戏里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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