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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罗湾海战(3 / 8)

建立贸易据点可派遣代表至中国沿海城市收购商品船只能在福建沿海自由停泊不准任何中国船只前往马尼拉荷兰人在中国享有与中国同等法律权利。

崇祯六年(1633年)7月31日,balam、boucaspe从大员到厦门支援荷兰舰队。海澄守军对荷方陆上据点发动突袭,杀死1名荷兰人。

崇祯六年(1633年)8月3日,荷军得知明朝方面进行动员,除了军队以外征调民船以及物资制造火船,并对火船士兵发出:“烧掉荷兰船得200两赏银,取得一个荷兰人头颅得50两赏银”宣告。荷军自攻打厦门经过22天,荷军已感受到郑军军事压力及悬赏令的恐怖威力。普特曼斯写给刘香的信中提到:“……一官(iquan)屡屡用放火船及兵船企图于漳州河压倒我们,我们不时受到损害及耻辱而不得不逃走……”荷军于是将必要的财货转移到吃水较深,不易受到放火船攻击的密德堡号上,再转运到澎湖,普特曼斯的海上优势,因郑芝龙的出现突然之间消失殆尽。6日,boucaspel从大员前往厦门支援荷兰舰队。7日,middelburch前往澎湖,bleyswijck自巴达维亚前来厦门支援。8日,荷兰使用的一艘中国帆船受到明军8艘船只拦截,并未损失。12日,salm、weesp、boucaspel、kemphaen前往厦门进行第二次攻击。遭到明朝军队反击因此没有获得任何战果,荷方受伤5人。14日,50艘明军船只自金门岛西边,80艘至金门岛东边监视荷兰舰队;并使用7艘火船对weesp攻击未果,全数遭荷兰舰队击沉。荷方损失1人。17日,venlo装载掠劫到的货物前往日本。18日,40艘火船攻击荷兰舰队。在尚未贴近前被荷兰舰队发现率先攻击,攻击未成逃离并自行引燃部份火船,荷兰舰队追击并击沉了18艘火船,balam以及三艘中国帆船前往澎湖群岛拦截自马尼拉回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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