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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3 / 6)

收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

河东、河北、关西等地的大部分地区,因为出产确实有限,并没有夏税钱。

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

而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绢。税钱不仅地域差异很大,同一地区,又依土壤的肥瘠为等差,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甚至上百),也有一亩而税数钱者,差异大的离谱。

第三种,以税物划分户等,其核心为均钱之法,即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

第四种,以顷亩划分户等,即不计土地的肥瘠,而单纯依据乡村主户的田地数量分户等。

单纯以田地数量分户等,计算程序自然比税钱、税物和家业钱方便,但由于排除了土地肥瘠的因素,就不如税钱之类公平合理,故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行用。

这种方式更适合于一些地广人稀,耕作粗放,好田坏田亩产量差别不大的地区。

第五种,以播种种子的升、斗、石划分户等,这实际上仍以各户土地的多少和肥瘠为基础。

主要是福州、潮州、合州、昌州和富顺监等地,多山少田,石头缝里种庄稼,田亩量算太困难。

郓州所处的京东西路和京东东路一样,因为治内情况复杂,各县的户等划分标准都不统一,有的地区用家业钱,有的地区用顷亩划分乡村主户户等,如寿张县便是以家业钱划分户等。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知大宋划分乡村五等主户的各种财产标准,其实都是以土地为基准的,唯有家业钱还须兼估浮财。

但在实际操作中,主、客户的差别,并不完全依据土地的有无。

由于用家业钱分户等,要估算浮财,一些地方官吏为了政绩和刮地皮的需要,还好会把一些没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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