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过程艰难,但自己最后肯定能安然无恙地能出去的。可是现在,他不确定了。
在鉴定期间,公诉人问骆峰:“骆峰,你交待一下你当年从仪水县柳回家乃至前往港城的行程。”
骆峰道,“那年,我接到家里的信,办了相关的手续之后就回家了。路上偶遇同去粤省的周惠兰韩海二人,就一起结伴,到但了粤省就分道扬镳了。我家在粤东,他们要去的地方是粤西。后来我又赶了六个小时的路,转了两趟车回到家的。次日,我们全家就登上了前往港城的轮渡。我手上还有一些当年的票证,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上去了。”这些票证当初被他无意中带到了港城,他想着以后这些小东西就成了对大陆的一种念想,就随手收集起来了。
只花了半个小时左右,经笔迹鉴定专家鉴定,那封信并非骆峰所写。
“即使不是他所写,也有可能是他授意别人写的。”韩海不甘心地反驳。
公诉人:“同理,这封信亦有可能是被告授意他人所写。”
公诉人:“现在我们来整理一下,首先,那封信一看便知是以被害人的口吻所写。那封信如今已经被证实并非出自被害人周惠兰之手,那就证明了有人模仿了她的口吻和笔迹。这人一定是非常熟知被害人的熟人。他们当时在粤省,只有两个人有嫌疑,被告人韩海和证人骆峰先生。”
“被告人的意思就是骆峰处心机虚地蒙骗了被害人与他私奔,然后再转手卖了她。这个推测是不成立的。首先,骆峰先生并不缺钱,再者,当年骆峰先生与被害人并无太多的交集,两人之间更无仇怨,构不成动机。最后我们来看骆峰先生的行程单。”
“这是他当初乘车的票据以及他当年回到之后立即去了居委会报备的凭证,我们还调查了一些当年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可以证明骆峰先生当年是孤身一人回到家的。而到家的次日,他们便直接登船去了港城,这一路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