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超过了很多企业能够承受的能力。很多企业拿到地后,就没了资金去改进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对于这部分企业,完全可以给出20年甚至10年的出让期限,或者干脆租赁土地……。”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违反暂行办法的处罚标准和力度。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能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就放松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监管。……要严防死守一些企业囤地的行为,对于这种囤地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收回,罚它们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