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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9 / 17)

判别。

之所以说一说本案很有特色的原因之一,是如果让枪口极近距离射击的话,射入角度从上方向斜下方射入的情况极为罕见,大部分都是接近九十度的角度。从这件事来看凶手的身材可能相当高大;然而死者的身高也有一百八十公分。

還有,从三颗子弹都严重破坏心脏来看,要给与致命伤,第一发就够了。尽管如此,凶手还是连开三枪,也也很少见。

相较之下,白衬衫的领子以及外套的领子比其他部分干净,而且领子距离尸体的切口很近,这点也相当特别。这当然表示砍头发生在射杀之后;同时,因为砍断脖子的出血量较少,所以砍断或塞入螺丝都应该是在射杀三十分钟之后才进行的。从切口流出来的血很少,沙发上几乎没有沾上血迹,这也显示,死者被射杀时并不是躺在沙发上。

此外,如前所述,凶手切段尸体和毁损尸体实在射杀之后才进行的,这点毫无疑问。但是当鉴识课在客厅地板,浴室瓷砖,排水口等地方进行採证时,居然用光敏灵也检查不出血迹反映。这个结果,虽然代表无法确定这里就是毁损尸体的现场,但也不能把这里排除在外。所以凶手究竟是不是在这里切割,毁损尸体?还是在别的地方?根本无从研判。

而且,调查房间后发现,挂在墙上的小提琴被直直的劈成两半,而墙上一颗点三八口径的子弹,这颗子弹也被认为是从杀害弗兰哥的手枪射击出来的。由于子弹没有血迹,研判可能是要打弗兰哥却打偏了。

尸体遗失的部位,只有食道上部的极小部分;其他包括内脏,全部都被保留下来。警察为了调查尸体各器官的完整度,很快的就解剖尸体,也发现死者在下午六点左右吃了中国菜,推算之下,死亡时间的范围便缩小到晚上七点到八点之间。

当警方进行遗体解剖,光敏灵血迹反应等检验时,裘裘.拉莫斯刑警和洛贝特.马卡蒂刑警两个人在前往位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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