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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由盛转衰(4 / 10)

隋文帝听了,也面带喜色,连连点头。就这样,杨素靡费资财,草菅人命,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倒赐钱百万,赐绢三千段。

怎么评价修仁寿宫这件事?这件事其实并不大,客观地说,作为一朝皇帝,兴修一两座离宫别馆也不算过分。问题是,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隋文帝夫妇的追求改变了,在巨大的成就面前,他们已经不那么愿意自我约束,自我克制了。而隋文帝的自我约束,自我克制,其实正是隋朝在魏晋南北朝的乱世中脱颖而出的法宝。现在,在生活上,隋文帝已经露出了放纵的苗头,那么,在其他方面的任性和放纵也就为期不远了。

二、任情枉法

第二个问题,隋文帝在法律方面任情枉法。隋朝的法律制度是由《开皇律》来规范的。《开皇律》体例严谨,宽严适当,是隋朝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隋朝依法治国的依据。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隋文帝也确实模范遵守法律。史书中讲了很多他维护法律尊严的故事,当时的国子博士何妥也称赞他:“留心狱讼,爱人如子,每应决狱,无不询访群公,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说隋文帝这个人非常尊重生命,在断案和量刑问题上都非常谨慎。

但是,到了开皇后期,隋文帝在司法方面的态度逐渐改变,变得越来越任性了。经常无视法律规范,全凭喜怒任意量刑。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关于基层文官的。要知道,隋文帝内心非常讲究等级制度,相信只有严格的等级制度才能最有效地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可是他发现,在很多部门,有很多下属并不像他想象的那样敬重上司。但是,按照现行法律,对他们的惩处力度又不够有威慑力。

隋文帝觉得这不好,这是纵容下级抗上。怎么处理呢?开皇十七年(597)三月,隋文帝下了一道命令,说:“诸司论属官罪,有律轻情重者,听于律外斟酌决杖。”如果上司觉得下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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