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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奇阁 > 三国之最风流 > 38 阴入县寺持短长

38 阴入县寺持短长(2 / 6)

“主守盗”就是“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身为吏员,盗取公家财物。

汉律对此罪惩治极重,“主守而盗值十金,弃市”,盗取的财物只要过十万钱就处以弃市之刑。

依汉制,在八月算民的时候要赐王杖给年满七十的老者,有王杖的老者“位比六百石”,王杖如节,“有敢詈骂殴之者,比逆不道”,无论吏民,如有詈骂、殴打有王杖之老者的皆按大逆不道论罪,“弃市”,也就是说,按此一条律令,如追究的话,邺县令的幼子也要被处以弃市之刑。

荀贞正愁怎么把邺县县寺控入手中,闻此三事,顿乃大喜。

他当即手书了一封书信,密密封好,命荀攸亲将之面交给邺县令。

邺县令正在为秋收、案比、造籍书忙碌,闻得荀攸求见。

他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不知荀攸来见他何事,请入堂上相见。

荀攸二话不说,把荀贞的信取出给他。

邺县令更觉得莫名其妙,他与荀贞没甚私谊,荀贞为何写信给他?况他与荀贞同在邺县,如有什么事儿,把他召去郡府不就行了?何必特地遣荀攸送信?

待展开信一看,他额头上的汗水登时就下来了。

荀贞在信中写道:“吏民或言君私贷县牛马,或言君字钱财,或言君前岁擅坏县寺屋舍,或言君於前岁秋时缮补寺舍,或疑君‘主守盗’,又言君之幼子去岁路殴耄耋。太守敬重君,又念十金法重,怜君幼子,不忍相揭露,故密以手书相晓,欲君自思量。如无以上诸事,复封还记,得为君分明之”。

“或言君前岁擅坏县寺屋舍,或言君於前岁秋时缮补寺舍”,这两条是荀贞此前从郡吏处听来的。

这两条也是违反了律法的,不过均是请罪。汉家律法:禁止县吏随意坏、更县廷寺舍,并规定只有孟春农闲时才能缮补城郭、寺舍。

荀贞列举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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