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
自唐井田制崩溃之后,“县官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昌盛。
所谓“今之农者,举非天子之农,而富人之农也。”“巨室者,一乡之望也,齐民之所依赖者也。”
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乐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时,也热爱从事放贷活动,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
宋人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有个大略的判断:“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
这里将土地投资年回报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将典质运营的回报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
凡事都有两面性,到了宋代,已经发展到“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从“官不为理”,发展到了“官为理索”,政府还要帮富人管理贷款回收。
其结果就是官商勾结。
该不该治理,当然该治理。
土地兼并的案例里,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有法律规定乡村欠款不能夺土地耕牛作为赔偿。
虽然执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监督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欠逋,农人欠朝廷的每年应纳的赋税,那才绝对是一大帮凶。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并没有减少农人多少负担,因此也就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虽然能够替国家充实国库,但是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反而会导致兼并加剧,农人负担更重,生产效率降低,社会矛盾激化,反对声音过大等诸多问题。
如果这么干值得那也好说,可问题是,真的值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