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变数了。
就在这时,与会的一位股东代表提出了反对,他是汇景集团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汇景集团仍然还有0.83%的股份没有出完,这次也参与了大会表决。
“反对!程序违规,我国《公司法》第102条明确要求股份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审议事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备内容,并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同理,股份公司也不得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表决事项无效。”
虽然没有超过1%的比例,但在股权分散的安氏集团也是实打实的大股东了,其他小股东很意外的是,这难道不应该是安氏家族的人跳出来反对?
不过在看到反对方是汇景代理人的时候,又恍然大悟了,这是安氏集团一系的,那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外界还不知道双方已经翻脸了。
在反对的声音出现之后,天盛资本这边,坐在陆鸣旁边的首席律师姚筠当即发言道:“反对无效。我国《公司法》同时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没有规定必须要通知会议审议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换言之,安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这就有意思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就审议事项要做出明确通知,但又没有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而安氏集团既不是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公司,而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似乎造成谁也不服的结果。
这时,姚筠随后补充道:“就通知程序而言,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换言之,如果安氏集团《公司章程》中规定会议通知必须要明确会议议题,则对未事先通知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无效。安氏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