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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薛琅静自辩(3 / 4)

的银钱全都是民女个人辛苦挣的,没花过其他人一分一毫。

民女用自己的银钱买地,那是光明正大地买,如何需要偷偷摸摸的?

同样的,起新宅子的银钱也是民女独自挣得,哪怕暂时不够,民女也是经过家里同意才借用得公中的银钱,当时并无任何人反对,之后也很快便还了回去。

再说,哪怕向家里暂借的银钱也还全是民女每日所给的。民女用自己的银钱起新宅子,挂在自己名下有何不对?”

她刚说完,薛老头可就不同意了,赶紧反驳她,“我们没分家,她就敢藏私房钱,县太爷,您说她这说得过去吗?

只要没分家,那所有人都不该藏私,所有银钱都该属于公中,她这就是挪用公中的钱为私人牟利啊。

而且她一个小小女子要这房契作甚?有什么资格买地建房?”

听完薛老头的反驳,县太爷深感同意,再问薛琅静,“薛氏女,你可知罪?”

薛琅静立即反驳道,“民女不知。民女想问县太爷,有哪一条律例规定女子不能拥有私产,不能用自己的银钱购买地契、起宅子,自己名下也不能有房契挂名的?”

“这”

县太爷被她问的顿时无语,转头看向师爷。

只见师爷摇摇头,显然,律例上没有这些规定。

但这不妨碍他给她定罪,只听县太爷又道,“自古以来,朝廷就以孝治国,孝为人之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是不变的铁则。

你祖父、父亲尚在,一个未出阁的女子,如何能不经他们同意便擅作主张,给自己买地建房?

我且问你,你当时买地且将这地契挂自己名下之举,可经过祖父和父亲的同意?”

到此,县太爷便以为这女子只能无话可说了,却见这女子朗声道,“大楚律例、户律、钱债篇、律一百四十八条、例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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