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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悬崖上的搏斗(4 / 16)

多钱,即使是非人的痛苦他都能咬紧牙关度过。对这种人,三郎也感到无能为力了。

此后,吉冈警部的搜查,在证据方面也没有多大进展。

三月三日——这是忠昭被拘留的第四天(不包括在检事处拘留的第一天)。这天上午,对他再度审讯,依然一无所获。

检事处拘留,按规定在十天以内,如取得裁判所的同意,可以延期十天以上。在杀害森田案起诉后,还可以补充起诉。但三郎想尽快得出有关冢本兄弟案件的结论。

结束了上午的审讯后,三郎完全沉浸在思索中。目前这个阶段,虽然有了些一般证据,但离作结论实在是一丈之距还差八尺!

据告书中吉冈警部的推断,有不少分析是牵强附会的。比如,在新婚之夜,把义宏骗出去这件事,虽然表面上解释得颇有理由,但用心一推敲就出纰漏了。因为这个推论要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忠昭用光秘航走私的钱,其时间必须限在十四日晚到十五日。如果在此之前就已囊空如洗,在举行婚礼之前,忠昭完全应该再千方百计地向义宏讨钱了。为什么恰好在当夜想起要钱呢?没有可资证明的有力材料。

三郎也从各个角度反复进行了审问。但忠昭一直坚持说,他十五号还留有秘航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忠昭的口供始终没有自相矛盾而马脚毕露的地方。

还有,忠昭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到专利权的事呢?回答也是含糊不清的。信正和义宏决不会把这个秘密告诉这位惹事生非的弟弟。小池律师,也不至于把这件事告诉给一个同自己毫不相干的人。

忠昭本人在回答三郎的追问时说:“我觉得二哥的经济状况出乎意料的好,或许……”

假如忠昭对专利权这件事,一开始就掌握了详情的话,那么杀害义宏就成了有预谋的犯罪行为了。如果这样,他犯罪的日期为什么非要选在十五日夜——这个极为麻烦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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