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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 谋财骗(3 / 6)

笔之以为奸贪丧心者戒。而因告商者之宜慎,勿如乡里之为盗者误也。

傲气致讼伤财命

魏邦材,广东客人,富冠一省,为人骄傲非常,辄夸巨富。

出外为商,无人可入其目。一日,在湖州买丝一百担,转往本省去卖。在杭州讨大船,共客商二十余人同船。因风有阻,在富阳县五七日。其仆屡天早,争先炊饭,船中往来,略不如意,辄与众斗口。众皆以伙计相聚日短,况材亢傲而相让之。其仆亦倚主势,日与众忤。在邦材当抑仆而慰同侪可也,反党其仆,屡出言不逊,曰:“你这一起下等下流,那一个来与我和。”

动以千金为言。又曰:“一船之货我一人可买。”如此言者数次,众毕不堪。大恨之时,有徽州汪逢七,乃巨族显宦世家也,不忿材以财势压人,曰:“世长势短,辄以千金为言。昔石崇之富,岂出公之下哉,而后竟何如也。”材怒其敌己,曰:“船中有长于下流者,有本大于下流者,竟无一言,你敢挺出与我作对,以丝一百担价值数千金统与你和。”逢七骂曰:“这下流,好不知趣,屡屡无状,真不知死小辈也。我有数千金与你和,叫你无命归故土。”二人争口不休,众皆暗喜汪魏角胜,心中大快。有爱汪者相劝,各自入舱。次日李汉卿背云幸得汪兄为对。材听之,乃骂汉卿,而及逢,语甚不逊。大都材出言极伤众,众不甘,而忿恨曰:“一船人却被一人欺,我等敕血为盟,与他定夺。”逢七曰:“众等帮我,待我与他作对,以泄众等恨也。他有丝一百担,众助我打他半死,他必去告状,我搬他丝另藏一处,留一半方好与他对官。将其底帐灭之。他若告我,众不可星散,坚言证之,即将他丝卖来与他,使俗云穿他衫拜他年。斗殴之讼,岂比人命重情。”众曰:“说得是。

我等皆欲报忿。”戒勿漏泄。

布谋已定。逢七乃与材在船中相欧数次,材极受亏,奔告在县。状已准矣。逢七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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