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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章 疯抢十一亿!(4 / 5)

太可能卖出《古墓丽影》那样的高价,即便如此邵英雄也很满意了。

在美国,制片方与电影院的合作方式一般有三种:议定保底价、一口价以及分成。当电影开始在院线上映(一般是28天后),影院会支付给发行商一定的票房收入分成,这一分成主要是根据影院与制片方在上映前所协商的合同内容,而协商的依据则是对影片票房吸引力的评估以及制片方的大小。也就是说,在好莱坞,像派拉蒙、华纳、哥伦比亚这样的大公司肯定要比一般的制片方更具优势。而这一部分通常被称为“片租”。

一般而言,“片租”通常会根据制片方的情况,先从票房收入中减去双方认定的必要固定开支,而这项开支的主要依据是电影院的条件,如设施、座位数等。或是采用保底的分成方式,制片方直接拿走票房收入的一定比例。一般来说,制片方的平均收入将占到上映时期整个票房收入的50,影院则将获得剩下的一半。

要是按照这份分层方式来算,邵英雄至少带走两亿美元,可事实上并非如此,在这里,不光导演、演员要分票房,连编剧都要分票房,意思就是,邵英雄想带走这两亿没问题,首先他得扒层皮。

还好,这部电影除了梅根-福克斯要分票房的5意外,其他人大多之分票房的1-2,原小说作者斯蒂芬妮也不过是分3,谁让他们参演《暮光之城》前还都是好莱坞的小演员,而那时哥伦比亚又和邵英雄处于蜜月期,拼了命的帮英雄华宜压价格。

于是,梅根-福克斯光靠票房分层拿走了一千万美元,男主角拿走了四百万,导演拿走了四百万,斯蒂芬妮六百万,邵英雄一共分出两千四百万,在扣除要支付给哥伦比亚的一千五百万,邵英雄最终可以从好莱坞带走一亿六千一百万,按照当时的汇率算,这16100万*7=112700万,邵英雄扣除成本33500万,总盈利79200万,加上2000万的dvd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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