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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4章 . 判决(4 / 5)

已经变更,协议已失去效力。蔓莎服装的律师就反驳说,董事会换了就换了,压根没关系,入股的事情是股东会批准,股东会不管换没换人,都是那一个,何况神弓集团的股东会压根没怎么变。

然后神弓集团的律师说我们股东会去年通过了决议,原则上不在接受新的古董。蔓莎服装的律师就说你们的原则关我屁事,协议上已经给了入股的权利,那就是双方的事情,不是你们单方可以毁约的。

这就要说起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可以使股份制,不过股东可以排他的,其他股东不同意,新的股东就进不来。股份公司就不同了,它是可以公开募股的,募股协议一旦签订好,股东同意了一次,以后就算变卦也没用。

神弓集团的律师又提出他们不愿意履行协议,宁愿赔钱。蔓莎服装的律师当然说我不要你赔钱,就一定要履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从维护社会公义处罚,一般是要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

神弓集团的律师就出示了一封求情信,上面是好几百个签名手印,都是神弓集团属下工厂的工人弄的,都说只有张利国才能保证神弓集团运行平稳,蔓莎集团不知是个什么东西云云。

这样的东西如果事先说好,法院认可,那就是舆论利器。可法院不认可,那就什么都不算。蔓莎服装的律师也拿出一封信来,却是神弓集团的股东们写的,一致要求黄文斌赶紧给神弓集团注资。从股份来说不算多,可是从人数来说,真是密密麻麻一大堆。

双方表演完毕,这就到了宣判的时候。本来不应该当庭宣判的,可是谁也不敢继续拖延下去,光明区法院的人如坐针毡,不论是省政法委还是市委,都不是他们能得罪的庞然大物,夹在中间很难做人。

那就只好完完全全按照法律来判,可是区区一家基层法院,怎么知道完全按法律是怎么判呢。判词斟酌又斟酌,还是担心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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