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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章 投机倒把罪(4 / 5)

出计划的部份就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这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我国在这时同时有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也就是双轨制并行。

计划经济是连价格都规定死的,而市场经济的价格则是由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价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物以稀为贵”。

这直接导致了完全一样的产品却有两种价格,市场价是国家统配价的两倍甚至更多。

于是一些当官的、有手段、有关系的,就千方百计的用“走后门”、“批条子”等手段以国家统配价拿到大量的产品,再经过层层倒卖最后以高价在市场上出售,甚至还有些商人利用雄厚的资金拿到产品后囤积起来不卖,直到市场因为紧缺这种产品而价格飞涨之后才出手。

这带来的后果当然是十分恶劣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物价不正常的上涨,更严重的是间接影响,百姓因为物价飞涨也参与到囤积商品的行列中去……这一点倒是可以理解的,这米啊、盐之类的生活必须品都是一天一个价,那百姓当然是希望买上越多至少保证这段时间不会受到价格影响再说。

于是这就进一步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在百姓中都造成了一定的恐慌认为还是以前的计划经济好。

政府对这一现像也是措手不及……几十年来实行的都是计划经济嘛,哪里会想到一开放就有这么多、这么大的问题,于是慌慌张张的在79年7月就笼统的规定了“投机倒把罪”。

但法律这东西,如果只是笼统的规定而没有详细的界定犯罪范围的话就会出现很严重的问题,这就像“流氓罪”一样,不管什么都能用这个罪名去套,“投机倒把罪”也是这样。(注: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被称为这时代的三大口袋罪,意思是啥玩意都能往里头装。历史上至87年9月才有一个界定较为清晰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直至97年才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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